停車未設警示標識 發生事故也擔責
  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訊(記者陳霞)劉某將發生故障的車停在高速公路的行車道內,未設警示標識,潘某駕駛車輛由後方撞上劉某的車,造成潘某當場死亡。劉某為索要修理費,將潘某家屬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近日,蘭州中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給付劉某車輛損失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萬元。
  2012年10月3日23時,劉某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連霍高速定西段時車輛發生故障,遂將車停在行車道內,適遇潘某駕駛車輛由後方撞上劉某的車,造成潘某當場死亡、兩車損壞、道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調查後認定,劉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潘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亦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事故發生後,為索要修理費,劉某將潘某家屬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城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先行賠付,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按雙方過錯分擔。兩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與潘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法院予以確認。因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遂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劉某提起上訴。  (原標題:蘭州:停車未設警示標識 發生事故也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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